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谁(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3月6日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职业法》制定本。 职业病虐待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此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所称职业健康监护办法,是指劳动者上岗前、 安岗 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承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标签:监督管理,监护,用人单位